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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行政复议’ 分类的存档

律师严义明申请复议财政部不公开2008年度财政决算和2009年度财政预算

2009年5月30日 没有评论

热度: 申请人: 上海律师严义明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2009年1月7日,严义明向财政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书],要求该部门于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二周,列表公布2008年度财政决算和2009年度财政预算。 严所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前者说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公开,而后者更明确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政府信息,应该重点公布。 被申请机关决定: 1月21日,财政部给严义明律师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文书]的书面回覆。这份财政部2009年第1号信息公开回执财政部提出,中央预算、决算草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查和批准。在批准前不宜对外公开。 对财政部的回覆,严义明并不同意(《对财政部《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几点评价》)。他认为,所有的财务数据,就是预决算草案,都是要拿到人代会通过的,如果审议之前,人大代表都不知道什么内容的话,他怎么去审批呢?第二点,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全国人民审批的,也就是说在审批的时候必须要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全国人民在审批前都不知道内容,又怎么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呢?也就是说不仅事前要向全国人大代表公开,而且还要向全国人民提前公开,让大家有阅读和沟通的时间,但现在这两点都没有做到。严义明强调,只给一个数字是不够的,比如说卫生系统的预算1000亿,那么多少是用来发机关人员工资,多少是用来招待的,多少是用来兴建医院的,多少是用来建研究机构的,多少是用来研制新药的,必须要提供细节让大家知道,才能提意见。有法律学者也认为财政部的答覆过于抽象,”不宜公开”答覆令人难以理解,对于为什么不宜没有说明具体原因,连一个简单的陈述都缺乏,难以让申请人理解和接受。 信息公开复议: 2009年2月12日,严义明向财政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财政部撤销2009年1月21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法履行职责,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4月22日,严义明又向财政部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文书],要求财政部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贵部办理的涉及到四万亿投资问题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 资料来源: 马昌博,

绿色和平复议申请上海市浦东区环保局公开巴斯夫等企业排污信息(2008.07)

2008年10月31日 没有评论

热度: 在绿色和平“求证”巴斯夫和地方环保部门后,分别得到双方“完全按照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涉及该公司的商业机密,公司不同意公开”的答复。 争议的焦点在于环境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企业能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其环境信息? 争议的背后是对5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不同理解,尤其是政府能否公布企业环境信息,谁来界定商业秘密等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 申请人: 绿色和平组织 申请缘由: 据绿色和平调查,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没有主动向公众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而在其本国或其他国家,却主动公开了这些信息。绿色和平曾在曾在5月12日、6月19日两次向巴斯夫“讨要说法”,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不公平待遇,对中国的环境和公众一视同仁,全面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但在两天前的6月28日,他收到了巴斯夫的第二次回复。回复中,巴斯夫称,它位于上海浦东的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是采取统一的标准收集关于环境和排放数据的全部信息;向政府部门提交后,即成为政府环境监管信息的一部分。与前一次回复一样,巴斯夫依然没有对其为何不公开信息做出解释。 “绿色和平组织”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刘立灿告诉记者,国际经验证明,通过要求企业、政府公开污染数据,能够大大降低受害人掌握污染信息的难度,且信息公开本身被证明是一种减小污染排放的有力手段。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4月30日,绿色和平向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申请: 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环境信息 紫苑印刷颜料(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农药厂(与上海巴斯夫应用化工厂同在上海浦东高桥镇)的2006-2007年排污申报登记表 被申请机关决定: 浦东环保部门对上述信息的分别答复是 “本次申请公开的信息属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自身收集的工厂排污信息,属公司内部信息。经我局书面征求该公司意见,公司不同意公开。” 该公司认为信息涉及该公司的商业机密,公司不同意公开。 行政复议: 7月,绿色和平向上海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浦东环保部门公开BACC排污信息。 10月15日,上海市环保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 巴斯夫的环境检测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 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商业秘密 争议焦点和法律问题: 关于企业是否公开环境信息,《办法》规定,除非是超标排放的企业,基本上是自愿原则。同时《办法》还规定,政府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即“涉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如何界定商业秘密,谁来界定商业秘密就成为关键。 但在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看来,“排污信息应该不属于商业秘密”。“

高某诉宁海县人民政府拒绝受理针对其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复议申请案(2006)

2007年5月17日 没有评论

热度: 高某诉宁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纠纷案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奉行初字第3号 原告高某,男,……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高某不服被告宁海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的宁政行复(2005)2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0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1月4日受理后,于2006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宁海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宁海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宁政行复(2005)2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原告高某于2005年12月3日向

孟某诉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开房产商的房屋登记资料信息(2004)

2007年5月15日 没有评论

热度: 孟某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4)沪二中受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孟某,男,…… 上诉人孟某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受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孟某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作出的沪浦建信公(2004)告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公开有关房产商的房屋登记资料信息。市房地资源局作出沪房地资复决字(2004)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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